对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案件中,假如仅有部分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是应该即时受理,对于其他的伤者是不是应该采取相应举措,具体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最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和做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先到先得。该看法觉得,每一个公民的诉讼权利都是独立的,依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民法原则,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因任何非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事由而遭到限制,假如仅仅由于部分伤者未向法院提起诉求,而使得另外的伤者的权益不可以得到或者不可以准时得到救济,那就是在公民的诉讼权利上人为上了一道枷锁,这与法律原则和精神是相违背的。然而,这种看法却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悖。假如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那样伤势较轻,恢复较快的伤者就能较早的向法院倡导权利,其损失可以得到完全赔付,伤势较重,恢复较慢的伤者受限于客观原因没办法较快的倡导权利,可能致使其损失没办法得到全额赔偿,甚至因侵权人赔偿能力的限制,使其损失没办法得到赔偿。
第二种看法觉得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对其他伤者尽到公告义务。该建议觉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法律规定外的原因受限制,即便仅有部分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但为了公平起见,应公告其他伤者,告知其诉讼事实,并督促其尽快倡导我们的权利,这种做法既维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也在一定量上兼顾了公平原则。但对于其他伤者而言,特别是对于伤势较重的,在其他伤者倡导权利的诉讼过程中,这一纸公告书不只不可以带来公平,反而加重了其心理负担。
第三种看法觉得须等待所有伤者一同参加诉讼。该看法觉得, 同一次交通事故,仅有一个交强险及一个商业险进行赔偿,为了在所有伤者中间达成公平,需要所有伤者一同参加诉讼,在所有伤者中根据其损失的大小按比率分配保险赔偿金。这种手段表面看最大限度维护了所有伤者的合法权益,但案件的审理期限将被拖长,且因为伤者源于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怎么样公告并等待他们参与诉讼,也将是个很大的挑战。
笔者觉得,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剖析,最主要考虑原因是事故汽车的保险状况。如事故汽车购买交强险及较大数额的商业险,基于效率原则,应当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处置。如事故汽车未购买任何保险,那对于所有伤者而言,也没有是不是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有什么区别,也应以先到先得为原则。假如汽车仅购买交强险或者只购买数额较少的商业险,基于公平考虑,则应公告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
作者:张小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