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那种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www.kaoyuwan.com 2024-05-30 婚姻家庭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须在危急状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状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没办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职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讲述的,因状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法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讲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解说;如没办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需要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址;如不可以记录的,需要牢记。

4.如状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状况下才能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Tags: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